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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里有专业的调查公司-​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依法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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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09:18:25  点击量: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体现了有关部门

对军人军属的关心关爱

相关典型案例涉及冒充军人诈骗、

重婚、破坏军婚、司法救助等

具体案情及情况如下

↓↓↓

案例一:刘某某、武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和武某某均为男性,目前无固定职业。在2020年12月,刘某某在服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期后,再次故态复萌,通过网络平台购置了迷彩服、作战靴、肩章、迷彩帽、迷彩包等作案装备,并与武某某合谋,继续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刘某某假扮成某部队在役军人,虚构姓名,利用社交软件骗取了李某某等六位受害者信任,并与他们多次发生性关系,共计骗取人民币14777元。同时,武某某假扮成某市人民武装部的工作人员,协助刘某某赢得了其中两名受害者的信任,并帮助其骗取了人民币3150元。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9月7日对刘某某、武某某涉嫌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提起公诉。紧接着,在同年10月1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依据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对刘某某作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的判决,对武某某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值得注意的是,两名被告人都没有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审查过程中重婚罪取证技巧,我们发现了一些犯罪线索,随即迅速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借助与公安机关建立的侦查监督及协作机制,在日常工作中成功揭露了刘某某冒充军人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经仔细审查案卷资料,并与侦查团队进行深入交流,检察机关认定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满足启动立案侦查的条件,且其可能面临的有期徒刑刑罚不低于一定期限,故向公安机关提出需解释为何未予立案。公安机关在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后,最终决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指导侦查工作,努力挖掘隐藏的犯罪线索和罪犯。审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其他受害者的可能性,因此,在批准逮捕的决定下达之际,同步发布了继续侦查的清单,指导公安机关依据通话记录、资金流向等信息,进一步核实未发现的罪犯和罪行。随后,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最终对同案犯武某某及其涉及的另外两起未起诉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追加起诉。

强化对类似案件的判断分析,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罪行,其中“情节严重”这一要素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亦无具体的刑罚指导原则。为了确保案件指控的有效性和刑罚的准确性,检察官在查阅了大量已生效的判决后,提出多次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并涉及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被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应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综合考虑累犯事实、认罪态度以及认罚表现等因素,检察院对刘某某提出了三年五个月的刑期建议,对武某某则建议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建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予以采纳。

(三)典型意义

深刻认识犯罪活动的恶劣影响,对涉及军事领域的犯罪行为进行精确打击。假冒军人身份从事诈骗等非法活动,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正当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大众对军队及其成员的信任与认可,对国防和军队的巩固与发展构成威胁。依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若有人假扮军人身份进行炫耀欺诈,即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若情节特别严重,则刑罚将提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本案中,被告人假扮军人,骗取了受害者的信任,不仅与之发生了性关系,还骗取了钱财,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军人的形象和军队的信誉。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需精确理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基本要素,精确判断犯罪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打击涉及军队的招摇撞骗犯罪行为,以保护军队及军人的正面形象。

加强协同作战,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检察机关需抓住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这一契机,借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平台,尽早挖掘涉及军队的犯罪线索,加强案件立案的监督工作重婚罪取证技巧,从而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增强对侦查取证工作的指导,深入挖掘未发现罪行和罪犯,从而保障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案例二:吴某某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某,女性,目前无固定职业。在2016年到2019年这段时间里,她曾在江苏太仓、河南郑州和荥阳等地活动。她通过网购获得的军官证、军服以及解放军某医院的公章,假扮成某部队的少校女军官“叶磊”。她编造了自己的父母是军队领导干部的故事,声称能帮助他人入伍,或者与他人合作承包军队医院的保障项目。利用这些手段,吴某某多次诈骗了丁某某等五名受害者,共计骗取人民币243万余元。

2021年7月6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进入同年9月23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据诈骗罪相关法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判决,并要求其缴纳人民币10万元作为罚金。吴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积极提前参与,推动全面搜集证据工作。考虑到案件涉及军事领域的特殊性,检察机关主动提前参与侦查活动,针对吴某某的作案手法,向公安机关提出建议,要求其迅速保全相关证据。鉴于该案件对军人合法权益及军队形象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人民武装部举办了案情通报会议,以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与协作。在此次会议上,各方就案件处理、法律普及、保障军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达成了共同的见解,旨在确保案件能够依法迅速且严格地得到处理。

加强证据核实,全面深入调查犯罪真相。检察机关通过审查银行账户明细、微信对话记录等直接证据,并综合证人陈述以及嫌疑人吴某某的作案手法,推断案件可能涉及更多受害者。基于此,在批准逮捕决定之际,指导公安机关并案调查,调取吴某某以及其冒充的女军官身份“叶磊”所持有的所有银行卡交易记录,成功确定了另外4名受害者。最终,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移交的犯罪事实数量由一笔增至五笔,同时,涉案金额也从36万元上升至超过243万元。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吴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以及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公安机关已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检察机关在审查后认定,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印章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之间存在关联,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准了对吴某某的逮捕,并指导侦查工作继续进行。随着对犯罪行为的深入挖掘,犯罪细节逐步明朗化。检察机关认定,吴某某的行为涉嫌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及诈骗两项罪名,这两项罪名之间存在竞合情形,应当选择其中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据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罪名更改为诈骗罪,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将案件以诈骗罪的名义提交审查起诉。随后,检察机关依据诈骗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采纳了这一公诉意见。

强化军民合作,推动问题的根本解决。针对案件中所暴露的通过使用假军官证免费游览景区并以此赢得受害者信任等行为,检察机关着手进行犯罪的源头治理,并向旅游行业的监管部门发出了风险警告,旨在加强监管力度、填补制度上的缺陷。同时,完善军地合作体系,对太仓市人民武装部进行实地访问与对接,就涉及军事法律服务的相关事宜、法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以及案件协调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与交流,共同在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领域中凝聚力量。检察机关不仅主动承担普法职责,还通过官方微信平台、宣传海报等多种途径广泛传播反诈骗知识,同时指导居民下载并使用“国家反诈中心”应用程序以及“防诈金钟罩”微信小程序,旨在增强居民的安全意识,避免上当受骗。

(三)典型意义

在执行法律时,必须严格执行,对那些假冒军人身份进行欺诈和诈骗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应指导公安机关细致审查资金流向、通讯记录等关键证据,对线索进行及时分析评估,深入挖掘犯罪细节,依法对涉及军队的诈骗犯罪进行严厉惩处。若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则应从重处罚,择其重罪进行定罪。在本案中,吴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若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则符合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所规定的严重情节,刑罚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而若以诈骗罪定罪,则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规定的特别巨大数额,刑罚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可能面临罚金或财产没收的处罚。依据罪责与刑罚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吴某某以诈骗罪进行定罪,这样能够更精确地衡量其犯罪行为,并且更有助于对犯罪行为的惩处。

军地合作是关键,需深化军事相关案件的全面治理。冒充军人身份进行诈骗的行为,对军队及军人的形象造成了严重伤害。在地方检察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必须强化军地间的合作,认真吸纳军事检察机关及有关部队单位的建议,完善案件处理、法律普及、军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共同发力,形成工作上的强大合力。同时,我们重视职能的拓展,积极行动,针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揭示出的制度与机制缺陷,通过发出风险预警、提出检察意见等手段,促使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填补漏洞,根除潜在风险,从而加强军事案件的综合治理。

案例三:李某破坏军婚、刘某重婚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女性,目前无固定职业。刘某,男性,供职于某企业。2019年4月,刘某与现役军人程某(女性)依法办理了婚姻登记。自2019年5月起,尽管李某知晓刘某已婚,且其配偶程某系现役军人,但她仍与刘某维持了一段不正常的关系。在军人程某怀孕之时,李某与刘某共同孕育了一个孩子,自2020年9月1日起,他们在刘某的居住地以夫妻身份租赁房屋共同居住,这一行为导致了程某与刘某之间的感情出现严重裂痕。

2022年1月24日,检察机关对李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刘某涉嫌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3日,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因破坏军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刘某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人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涉及破坏军婚的行为向检察机关提出逮捕申请,但未对刘某的重婚行为进行追责。在案件审理初期,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刘某在与他人保持情人关系并生育子女的同时,还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案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严重,检察院向公安部门提交了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建议文件,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指导公安部门继续进行侦查和收集证据。公安部门接受了检察院的建议,针对刘某涉嫌犯有重婚罪的情况,向上级机关申请批准对其进行逮捕。检察院在审查后,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明确判断犯罪事实,精确打击侵犯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在审查起诉环节,检察官经过严格审查后认定,李某在清楚知晓刘某的妻子程某系现役军人身份的情况下,依旧与刘某维持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育有一子,更是以夫妻身份长期租赁房屋共同居住,导致程某与刘某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李某的所作所为对程某的婚姻造成了严重破坏,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刘某虽已与他人结婚,却与李某生有子女,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行为构成了重婚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了认罪认罚的教育工作,通过详细的法律解释和说理,使得李某和刘某都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的书面承诺。检察机关对李某涉嫌破坏军婚罪、刘某涉嫌重婚罪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建议对李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对刘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些定罪和量刑的建议。

在审查起诉阶段,程某因疫情所困,未能及时前往检察机关阐述情况。检察官们不仅多次通过电话与其保持联系,还给予了她心理上的慰藉,帮助她驱散了消极情绪,并激励她勇敢面对挑战,乐观地生活。此外,考虑到程某退役后收入微薄,且孩子年幼,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标准,该院迅速依法启动了司法救助流程,并向她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援助。

(三)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确保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鉴于军人职业和使命的独特性,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与一般家庭存在显著差异。现役军人为了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安宁,常常远离家乡,历经艰辛。任何对军人婚姻家庭的破坏都会严重伤害军人及其家人的感情,干扰军人专心服役,从而可能对部队的稳定和战斗力造成负面影响。因此,我国法律对军婚实施了特别保护措施。在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需重视司法的导向、教化及警示功能,主动承担法律监督责任,对证据进行全方位审查,依照法律追查未捕的罪行和罪犯,严厉打击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有效保障国防利益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支持军队、优待军属的优良法治氛围。

理解罪名判定标准,确保对犯罪行为的精确打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若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与其同居或结婚,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第二百五十八条则明确,对于已婚者再次结婚,或明知他人已婚却与其结婚的行为,将受到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本案中,李某与刘某育有一子,他们日常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这一行为已满足“结婚”的实质条件。他们的行为对他人婚姻构成了实质性的破坏,符合刑法中关于“结婚”的定义。刘某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而重婚”,而李某的行为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需在确认“同居”事实的基础上,特别关注对重婚行为的审查,力求准确打击犯罪行为,并切实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帮扶工作,积极投身于社会治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秉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既要在依法惩治犯罪上做到精准无误,又要主动作为,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考察,主动掌握当事人所面临的实际困境,实施心理辅导、定期复查、司法援助等多种形式的帮扶手段,从而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工作。

案例四:庄某破坏军婚案

(一)基本案情

庄某,男性,从事务工工作。2010年4月,黄某某与一名现役军人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到了2020年8月广州哪里有专业的调查公司,庄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黄某某相识,并了解到黄某某的配偶是一名现役军人。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4月这段时间里,庄某与黄某某在黄某某的住所、庄某的朋友家中以及宾馆等地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并且两人还共同生活在一起。2021年4月21日,庄某与黄某某在黄某某家中发生了性关系,这一行为被黄某某的丈夫宋某某察觉,随后宋某某选择了报警。庄某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黄某某怀孕并不得不进行堕胎。

2021年6月30日,庄某因涉嫌破坏军婚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到了同年9月27日,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以破坏军婚罪对庄某作出了一审裁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庄某在判决后并未提出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秉持宽严并济的原则,力求实现精确的惩罚。经过审查,检察机关认定庄某明悉黄某某之夫为现役军人,却仍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共同生活,并导致黄某某怀孕,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破坏军婚罪。尽管庄某表示愿意认罪伏法,然而鉴于案情严重,仍需严格控制对其从宽处理的尺度。检察院依据破坏军婚的罪名对其提起公诉,同时向法院提出了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该建议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予以采纳。

借助军地合作机制,减轻军人后方顾虑。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通过该县人民武装部得知,宋某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现役士官,部队将其视为专业技术骨干进行重点培养,且宋某某本人也有意愿长期在部队服役,为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为了帮助宋某某卸下心理负担,迅速摆脱困境,专心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特地聘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对宋某某进行了心理辅导。检察机关与部队取得联系,提出部队应对宋某某实施同步的思想辅导,以减轻案件对其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案件判决完毕后,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前往宋某某父母家中进行探望和慰问,协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境。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完毕后,向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检察建议,旨在通过诉源治理推动内部稳定。建议内容包括采用多样化方式强化宣传教育,同时优化奖励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增强军人的职业责任感、自豪感以及荣誉感,进而激发他们在建功立业、报效祖国方面的热情、主动性和创新精神。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接到检察建议后,携手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办公室、县广播电视局等相关部门,举办了“最美退役军人”和“我为军人敬个礼”等系列学习宣传活动。这些活动着重宣传了军人在危急关头毫不犹豫、无私奉献的动人故事,旨在构建一个尊崇军人、优待军属的和谐社会环境。

(三)典型意义

强化对军人婚姻的特别照顾,确保军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军人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抵御外来侵略和颠覆的重任,他们时刻准备着,为了祖国的安宁和人民的幸福,坚守在国防的第一线。强化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障,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侵犯军婚的案例,切实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军人能够安心服役,从而为新时代强军事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这既是检察机关应尽的责任,也是其应当积极履行的义务。

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执行,对侵犯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若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与之共同生活或结婚,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司法操作中,区分“通奸”与“同居”是认定案件的关键难点。检察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关注“通奸”与“同居”之间的界限及其转变。若仅是偶尔的通奸行为,则不能将其定性为“同居”。若通奸行为持续较久,表现出持续性、稳定性以及高频率,且在经济生活方面关系紧密,甚至导致怀孕、人工流产或生育等严重后果,则该行为已满足构成同居的实质性条件,理应被视作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

强化军地之间的合作,以增强案件处理的成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地方检察机关需与军事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就案件处理、问题探讨、宣传引导等方面协同努力,共同对现役军人进行思想疏导和心理缓解,同时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机构携手,确保军人后方稳定,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案例五:张某虎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对申请人张某虎进行救助,其为男性,系海军某部的前退役士兵;张某鑫,出生于2013年3月,是张某虎的儿子。

2021年9月5日晚上8点左右,郭某寿在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肖墙路,趁沈某骑电动车时未加防备,盗走了沈某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沈某察觉手机被盗,一边追赶一边大声呼喊捉拿小偷。张某虎听到呼喊声后,勇敢地站出来,奋力追赶郭某寿。然而,为了抗拒被捉,郭某寿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张某虎刺伤。经过鉴定,张某虎的膈肌破裂以及失血性休克均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同时,心脏挫伤导致的胸腔积血以及体表皮肤的撕裂伤则被认定为轻伤一级。此外,他的创伤性血胸也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1年10月9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紧接着,在同年的10月12日,该检察院作出了司法救助的决定,向张某虎和张某鑫发放了10万元的救助金,并且确保了资金的及时发放。

2021年12月8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寿涉嫌抢劫罪一案提起公诉。至2022年6月6日,迎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对郭某寿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责令其缴纳罚金人民币2万元。

(二)检察履职情况

充分运用检察系统的整体优势重婚罪取证技巧,主动积极履行职责。在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处理郭某寿抢劫案件的过程中,通过调查核实广州靠谱私家调查公司,确认张某虎系退伍军人,遭受伤害后家庭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支撑,生活陷入了极度困境。同时,被告人郭某寿并无赔偿能力。张某虎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标准,且被认定为需要重点援助的对象。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携手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利用检察体系协同效应,共同推进救助工作。他们加速审查救助申请的相关资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迅速处理,及时向张某虎和张某鑫发放了10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2. 协调多方力量,实施综合帮扶。太原市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对张某虎的工作单位、党支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等机构进行了实地考察,旨在共同探讨对他的全面援助方案;同时,他们与教育局携手,前往张某虎之子张某鑫的就读学校,商讨减免学费、生活费等相关事宜,并将张某鑫纳入了助学项目的名单之中;此外,他们还与太原市红十字会协作,为张某虎家庭提供了日常用品、粮食、食用油等必需的生活物资。在得到多方的关爱与援助后,张某虎一家成功摆脱了困境,他的身体状况也完全恢复健康。2022年4月,负责此案的检察官在回访时发现,张某虎已积极投身于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中,他不懈努力,致力于回馈社会。

积极推动法治教育,彰显见义勇为的模范作用。检察机关借助案件办理,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宣扬退役军人英勇无畏的崇高品质,倡导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气,使整个社会都能体会到正义的力量和司法的温情。2021年12月,张某虎荣获太原市见义勇为协会颁发的“太原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2022年3月,太原市人民政府对张某虎进行了评选,授予他“最美退役军人”的荣誉称号。

(三)典型意义

张某虎,一位退役军人,在遇到不公时,毫不犹豫地挺身而出,勇敢地面对危险,迅速制服了盗窃犯。他的行为不仅展现了新时代军人应有的道德担当,更体现了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理应主动承担职责,严厉打击犯罪行为,提供司法援助,加强法治教育,以此弘扬正义,激发全社会对国防的关注和对军人的敬重,营造一个尊崇军人、关心国防的浓厚社会氛围。

2. 发挥检察一体作用,联动开展救助。检察机关需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共同发布的《关于强化退役军人司法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案件办理中强化司法援助的自觉性,积极挖掘司法援助的线索,对于符合条件且处于困境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应迅速开启“绿色通道”,并实施司法援助及其他扶持政策。鉴于基层救助资金短缺的现实,需充分发挥检察系统的整体效能,通过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协同合作进行救助工作,以增强救助的成效和质量。

3. 构建协同救助格局,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检察机关需积极与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部门、宣传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组织等加强交流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多样化的援助策略,竭尽全力协助因案件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克服难关、摆脱逆境。同时,确保将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怀与支持真正落到实处,达成政治效益、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

案例六:曹某明司法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曹某明,男,退役军人,系赵某某合同诈骗案被害人。

2020年3月至11月,赵某某以低价购房为诱饵,通过签订购房合同的手段,骗取了33名受害者共计524万余元人民币。在这笔款项中,他骗取了曹某明39万元人民币,用于为其子曹某杰(现役军人)购买婚房。赵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和日常开销。2021年5月25日,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对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到了同年8月24日,景县人民法院依据合同诈骗罪对其作出判决,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要求赵某某向各被害人退还相关款项。

2021年8月26日,景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审查,并据此作出了司法救助的决策。他们决定向曹某明发放3万元的救助金,同时,该院还与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及镇级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携手,对曹某明实施了全面的救助措施。

(二)检察履职情况

案件办理期间,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向被害人明确告知了他们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益和操作步骤,同时积极承担职责,对33位受害者的详细情况进行了逐一审查,并发现了曹某明或许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检察机关联合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了专项工作小组,检察长亲自率队前往曹某明家中进行实地考察,并向镇上的包村干部、村级“两委”成员以及周边居民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经调查发现,曹某明一家两代均为军人,夫妇二人皆身患疾病,儿子长期驻守边疆,家中还有一位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女儿。此外,被骗取的款项中,有超过20万元是从亲友那里借款所得,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存在困难,因此曹某明符合司法救助的相关条件。后经曹某明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

汇聚力量,实施多样化救援措施。鉴于曹某明家族两代均为军人的特殊情况,检察机关主动设立“退役军人司法援助便捷通道”,优先处理此案,并迅速向曹某明发放了3万元司法援助金,有效缓解了他家的紧迫困境。同时,积极整合各方资源共同进行救援,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取得联系,向其发放了3000元的援助资金;还协调镇退役军人服务站为其提供量身定制的帮扶措施,以拓宽其收入来源,并且成功为其小女儿争取到了8000元的助学金。

多方协作,致力于追回赃款和赔偿损失。在案件处理期间,检察机关主动指导公安机关加强对赃款流向及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增强了对可疑线索的侦查强度。经调查发现,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妻子刘某玲密谋通过虚假离婚手段转移财产以规避责任,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追回涉案的75万元款项,并按照法律规定将款项返还给各受害者。判决后按比例发还曹某明5.5万元。

(三)典型意义

1. 司法救助既要照顾全面,也要突出重点。此案牵涉众多受害者,且每个受害者家庭背景各异,检察机关遵照《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的明确要求,在确保救助全面、区分策略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指示,将曹某明列为优先救助名单,迅速提供司法援助,助力其家庭摆脱困境,确保曹某明的儿子曹某杰能在军队中安心服役。2021年,曹某杰因卓越表现荣获军衔提升,消息传至其所属部队,该部队随后特意向检察机关发送了感谢信,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了高度认可。

司法援助需积极且迅速进行。在处理侵害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需对案情进行详尽审查,对追回赃款和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预先评估,并且主动了解受害军人及其家属的家庭状况,以便及时发现援助线索并迅速启动援助流程。在处理此合同诈骗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对受害者的家庭状况进行了细致调查,迅速掌握了曹某明身为退伍军人却因案件陷入困境的具体情况。随后,他们迅速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设立了专门的绿色通道,并迅速发放了救助资金,有效解决了曹某明的燃眉之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司法救助需合力助人,同时更需展现持续支持的力量。检察机关需积极履行职责,增强与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交流合作,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顺畅对接机制,共同打造救助帮扶的强大合力。应与乡村振兴相关部门及基层乡镇政府等构建协作关系,并定期进行回访,对救助帮扶成效进行评估,将“一次性救助”拓展为“持续关怀”,从而进一步消除司法救助的最后一道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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